未成年偷走母亲31斤金条卖565万买兰博基尼,并给朋友21万好处费
湖北武汉,一未成年人偷走母亲保险柜的11根金条后,让朋友帮他变卖了565万元。事后未成年人用这笔钱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以及其他奢侈品,并给朋友21万元“好处费”。母亲知道后要求退货处理,可朋友返还5万元后却不愿意再还了。母亲一气之下,告上法庭,要求孩子的朋友返还剩余的16万元。(来源:星视频)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未成年孩子小陈。刘女士经商多年,家庭经济条件很好。得知最近金价大涨后,刘女士一口气买下11根金条,作为投资。金条买回来后,刘女士放进家中的保险柜存储。可谁曾想,刘女士放金条时被小陈(化名)看到了。小陈想尽办法得知密码后,将11根金条全部偷走。小陈还是未成年人,他出去变卖金条肯定没人敢要,且还会引起别人的怀疑。随后小陈让成年人朋友吕某帮忙拿去变卖,吕某并没有拒绝,吕某将金条全部变卖后,将所得565万元全部交给小陈。小陈一高兴就给了吕某21万元“好处费”。拿到钱后,小陈立即到4S店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跑车,事后又到几个奢侈品店,疯狂消费。刘女士得知11根金条全部被小陈偷走后,不舍得报警追究小陈的法律责任,只能去找4S店负责人和奢侈品商家协商退款处理,最终,4S店负责人和几个奢侈品的商家,都愿意退货处理,刘女士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。可到吕某这里时,他只愿意退5万元,之后的16万元他坚持认为是小陈自愿赠与,他没有返还的义务。刘女士多次讨要未果后,一气之下,以不当得利为由,将吕某告上法庭,不仅要求其返还16万元,还要求吕某承担案件受理费。网友们表示:“盗窃案不是公诉案件么?怎么小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?”、“吃进嘴里的肉,商家怎么可能会同意归还呢?反正我不信!”、“小陈自愿给的,凭什么吕某要全部归还呢?不太合理吧?”一、为什么小陈构成盗窃,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?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,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;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,近亲属是指丈夫、妻子、父亲、母亲、儿子、女儿及当事人同胞兄弟姊妹等。具体到本案中,小陈是刘女士的亲生子女,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范围内,且刘女士没有报警追究,所以小陈才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。二、为什么4S店和奢侈品店的老板会同意退货呢?民法典第19条规定,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具体而言,购买消费行为是属于实施民事行为。小陈是未成年人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也就是说,小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只能实施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比如说买早餐或者生活学习用品等,否则要监护人同意追认。具体到本案中,小陈购买的是百万级别豪车、奢侈品,那么大家认为这种消费行为与小陈的能力相匹配么?而且,商家是有义务与未成年人家长确认的。换句话说,如果4S店和奢侈品的商家不同意,那刘女士告上法庭后,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诉求,到时候还是一样要退货处理,这就是他们同意的原因所在。三、法院会判定吕某退还剩余的16万元么?首先,小陈给吕某21万元“好处费”,也是民事法律行为,即属于赠与合同关系。前面已经说了,小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这么大手笔的赠与,是要监护人追认同意的。其次,任何人的自愿赠与,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,否则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。民法典第663条规定,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具体到本案中,小陈的金条是怎么来的,吕某会不知道么?小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母亲的财产权,所以其赠与行为侵害了母亲的合法权益,吕某作为受赠人,是有返还义务的。最后,吕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这21万元,法律就将评价为不当得利,所以法院最终支持刘女士的诉求。民法典第985条规定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。综上,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刘女士的诉求,依法判定吕某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,且承担案件受理费。虽然刘女士最终追回绝大部分经济损失,但小陈的行为应当值得她与丈夫反思一下,到底是不是教育孩子方面出了什么问题,才会导致小陈有这样的行为、有这样的价值观的。这次是家人给他的机会,要是偷别人的11根金条,父母再有钱,小陈的行为也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!这才是最可怕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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